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不仅违法,情节严重,甚至构成犯罪!近日,浙江永嘉法院审结了一起假冒美国知名运动品牌“CONVERSE”的假冒注册商标案,犯罪公司及其主管人员孙某、黄某依法被课以刑责。
2009年,孙某、黄某以公司雇员孙甲为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创办了一家鞋业有限公司。公司实际上却由孙某、黄某所有,两人分别占55%,45%股份,并负责公司生产、管理和业务、销售等事务,直接参与决定、组织生产仿冒产品。
2010年,因为市场不景气,公司经营状况堪忧,两人开始在未经美国康沃斯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制造贴有该公司“★CONVERSE”、“ALL★STAR”注册商标标识的布鞋。
同年11月10日,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这家鞋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标了注有“★CONVERSE”、“ALL★STAR”等注册商标标识的假冒“CONVERSE”胶软低帮布鞋4180双,假冒“CONVERSE”胶软中帮布鞋1610双。经鉴定,该些假冒“CONVERSE”布鞋价值人民币73663元。
据查,案发前不久,孙某经营的另一鞋厂刚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分别被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永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罚款24万元、8万元。2012年,黄某、孙某先后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以及单位的犯罪事实。
永嘉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鞋业有限公司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黄某、孙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两人在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均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判决该鞋业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孙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黄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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