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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迪达斯和阿迪王在连“言和”

分享到: 评论0 duoduo0  2013-5-6 16:05

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是在德国注册的国际知名体育用品生产商,所有的“阿迪达斯”等商标系知名商标;阿迪王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是我国民营体育用品公司。2008年8月,阿迪达斯和阿迪王因商标权纠纷打起官司。上月经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艰苦细致的调解,双方握手言和。
3地3级法院审理6次
1974年,阿迪达斯的“ADIDAS”商标在内地获得注册,“ADIDAS/阿迪达斯”既是商标也是企业字号;阿迪王公司则依法享有“adivon”等商标及“阿迪王”企业名称权。
营口个体业主郭某2006年与阿迪王东北分公司签订特许经销协议,经营阿迪王专卖店。阿迪达斯认为其悬挂的标有“阿迪王”、“adivon”以及图文组合标识,足以造成公众的混淆误认,侵犯了阿迪达斯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对该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因此以阿迪王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于2008年8月将阿迪王公司、华珠公司、郭某诉至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涉及管辖权异议,商标构成近似,该案在营口、大连、北京三地,经三级法院五次审理,最终被发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由于本案系知识产权案件,又是涉外案件,在国内外均有较大影响;阿迪达斯系国际知名品牌,阿迪王商标也已在国内注册。因此,如何既依法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又使国际知名公司与国内知名企业取得共赢,实现既依法办案,又努力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高度统一,始终是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优先考虑的最好结果。
新修改商标法关注“傍名牌”现象
日前,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付双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新修改的商标法有望今年通过,有关商标的法律法规会更加健全,有利于全面提高商标注册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促进商标事业健康发展。
记者了解到,针对目前实践中权利人维权成本高、往往得不偿失的现象,《草案》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将在上述三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可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提高到100万。
对于权利人“举证难”导致损害赔偿数额偏低的现象,《草案》增加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不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人民法院可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侵权赔偿数额。
针对“康师傅”变“唐师傅”、“娃哈哈”变“哇哈哈”这种“傍名牌”现象,《草案》规定,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北京阿迪王店开始甩货
据了解,此次双方最终取得的和解是,“阿迪王”中文商标和三角标LOGO被无偿转让给阿迪达斯,两者不能再继续使用并出现在店中。
记者日前在北京一家阿迪王店面看到,其全部商品正在清仓甩卖,折扣最低可达2折,店面招牌也在重装。据其介绍,刚接到总部通知,现在带有阿迪王小三角商标的鞋子以及阿迪王中文字样产品必须尽快处理掉,4月以后,店面招牌也不能有“阿迪王”中文字样和黑三角。
这位经销商指的总部就是阿迪王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而加盟商执行的清库存、换招牌举动执行的都是阿迪王与阿迪达斯协商达成的协议。协议内容主要,一是被告阿迪王(包括经销商、区域代理商、加盟店)不得继续在产品、包装物、宣传材料上使用含有阿迪王三角标LOGO和“阿迪王”标识的商标;二是自4月7日起,阿迪王的所有店铺不得出现和三角标和“阿迪王”字样。若出现违约,须赔偿300万元。
对于和解出于何种考虑,双方均三缄其口。阿迪王一位负责此事的人士向记者表示,阿迪王公司创立之初确实被称为山寨品牌。但经过近年来的发展,产品在三四线城市已很受欢迎。 “未来产品LOGO仅有英文标识,不知道还能否被市场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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