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生产、销售的黄酒酒瓶上使用了与“上海老酒”石库门图案相似的标贴,两家绍兴酒业公司被上海金枫酿酒有限公司告上法庭。2007年4月2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绍兴白塔酿酒有限公司、绍兴日盛酒业有限公司停止对原告享有的“上海老酒2001”标贴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
2002年,金枫公司的“上海老酒”标贴获国家专利局授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该标贴由矩形和弧形组合而成,图形底色为金黄色,并用枣红色勾勒出石库门的轮廓。石库门的门楣内有弧形线条和花饰、门匾的底色为枣红色并镶有金黄色的横排“2001”数字,门的底色为枣红色并镶有金黄色的竖排的“上海老酒”文字和横排的“Shanghai Hi-story”英文文字,门柱下方分别有“石库门”商标图案和“净含量:500ml”字样。
2006年12月,金枫公司工作人员在上海市多家大卖场发现白塔公司、日盛公司生产、销售的300毫升装和500毫升装“上海老酒”的酒瓶标贴与金枫公司享有上述专利权的酒瓶标贴相似。
金枫公司遂以外观设计专利权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白塔公司和日盛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使用“上海老酒”标贴的黄酒;在全国性媒体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定,原告金枫公司酒瓶标贴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枣红色、金黄色与矩形上边框连接一圆弧的形状和图案、文字、数字的排列组合。合议庭通过将原被告的“上海老酒”酒瓶标贴进行对比,认为两者同样以金黄色作为该组合图形的底色和用枣红色勾勒出相似的石库门轮廓,在相似的门匾和门中有相同排列的“2001”、“上海老酒”、“Shanghai Hi-story”数字和文字,且这些数字和文字的底色和颜色相同。这些外观上的相似容易使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两被告公司的涉案酒瓶标贴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专利权属于财产权,因此对于原告要求两被告赔礼道歉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此外,鉴于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既无法证明自己的经济损失,也无法证明两被告的实际销量和非法获利,法院酌情确定8万元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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