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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FFIZI古杰师商标异议裁定书

分享到: 评论0 kaily pai  2008-5-5 09:31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万邦制衣厂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上海达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19期《商标公告》第1766504号“UFFIZI古杰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于25类商品上在先注册了第953238号“UFFIZI”商标和第1077123号“古杰师”商标,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与被异议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异议人的“UFFIZI”和“古杰师”商标在中国已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将会误导消费者。被异议人“上海达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和一家曾是异议人在中国地区分销商的“上海世诚服装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相同。被异议人与“上海世诚服装有限公司”关系密切并且肯定对异议人及异议人引证商标相当熟悉,被异议商标是其以不正当手段对异议人商标的抢注。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UFFIZI古杰师”指定使用的商品为“足球鞋、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领带、皮带(服饰用)”。异议人的引证商标“UFFIZI”和“古杰师”核定使用商品为“男士服装、服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上有所区别,为非类似商品。因此,虽被异议商标的中文、英文部分分别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近似,但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提供了异议人“UFFIZI”和“古杰师”品牌服装历年来的产品目录;“UFFIZI”和“古杰师”商标服装上的标牌和销售标签;部分广告材料的复印件和一些网页打印资料。但以上证据不足以证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在中国大陆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也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和一家曾是异议人在中国地区分销商的“上海世诚服装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相同,并提供了一页《商标公告》复印件,但该证据既不能证明“上海世诚服装有限公司”是其分销商,也不能证明被异议人与该公司为关联公司,并对异议人商标熟悉和了解。因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商标的理由缺乏充分、有效的证据,我局不予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766504号“UFFIZI古杰师”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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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FFIZI古杰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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