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慑于法律的威严,在家人的感召下,南昌天虹商场杀人袭警案又一嫌犯因投案自首获轻判。2月17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黄浩巍有期徒刑三年;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现年24岁的黄浩巍,系江西省南昌市人,初中文化,无业。2005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11月2日,南昌天虹商场举办促销活动,南昌百大商场老总左井林(已判刑)认为天虹商场的促销活动是针对百大商场的,遂要求百大集团楼层经理刘艳媚、徐丽丽、胡珽等人,先后到天虹商场“采价”,结果三人均被天虹商场保安以不受欢迎的人为由被请出商场。
11月4日上午9时,刘艳媚按左井林的指示,打电话叫周惠平、邓海、程春黎、秦坚等人前来商量处理此事。并约在太平洋商场旁的肯德基餐厅碰面。会面后,周惠平、邓海二人决定下午再叫些社会上的人带上凶器进入天虹商场,并打电话征得左井林同意。于是,邓海打电话给黄军通知保卫科人员全部上班,并要他们联系100名社会上闲散无业人员,带上凶器于1时30分到洪都中医院旁巷内集中。
保卫科人员熊华、黄军、孙辉及孙乐汉按邓海的指示进行调人。熊华纠集龚剑等10人,黄军纠集万建强等20余人,孙辉、孙乐汉纠集黄浩巍及曾春、肖龙、胡玉刚等30余人。其中黄浩巍又纠集付廷龙、熊勇、李义全等20余人。并租用王金保的金杯面包车负责运送凶器到现场。
2007年11月4日下午2时许,70余人在南昌市洪都中医院旁巷内集中。邓海和周惠平安排刘艳媚、胡珽、徐丽丽走前面,故意让天虹商场保安发现,以便制造冲突,周惠平、邓海、程春黎、秦坚紧跟其后,然后是黄军、徐杨、孙乐汉、孙辉、万建强、黄浩巍及肖龙。其他人在商场外面等候。黄浩巍事先并与胡玉刚约定,接到电话就带人进入天虹商场帮忙。
刘艳媚、胡珽、徐丽丽三人刚上天虹商场二楼,就遇到保安阻拦,双方发生冲突。在外等候人员接到黄浩巍电话纷纷从金杯面包车上取凶器,然后冲入天虹商场,参与打斗。打斗中,黄浩巍从熊华手中抢来消防斧与天虹商场保安打斗,先后将13名保安杀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文某为轻伤乙级,其他12人均为轻微伤。黄浩巍还持消防斧将天虹商场二楼晴彩眼镜橱窗玻璃及部分产品砸坏,将商场北大门玻璃砸碎。经评估被损财物价值23812元。
随后,南昌市公安局百花洲派出所民警张某及实习民警叶某接110报警后,迅速赶到天虹商场打斗现场,在商场门口,民警张某抓住参与天虹商场打斗的涂超,此时,黄浩巍手持消防斧、熊华手持东洋刀、李义全手持凶器伙同他人冲到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张某面前,用暴力威胁张某放人,致使涂超乘机逃脱。
2008年8月25日,黄浩巍在其母亲陪同下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浩巍伙同他人肆意滋事,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黄浩巍还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阻碍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浩巍系主犯,能自动投案,系自首,且系累犯。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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